印度的良好實驗室規(guī)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由印度科技部制定,其具體要求可參考《1940年藥品和化妝品法案》中的Schedule L1,其自2008年11月10日發(fā)布,自2010年11月1日生效。GLP的目的都是保障實驗室數(shù)據(jù)的有效性、可靠性。雖然印度的GLP與大多數(shù)的國家一樣,與WHO的GLP在內(nèi)容和要求上保持了大體的一致,但亦有所不同,總體而言,Schedule L1中的內(nèi)容比WHO的GLP要概括和簡練。下面分別進行簡述:
(1) 適用性
WHO聲明其CLP適用于國家控制實驗室、商用藥品制造商測試實驗室和其他費政府測試實驗室,而印度并未進行此類聲明,其直接適用于持有許可證的藥品制造商的QC實驗室,但其并未聲明其是否適用于國家控制的實驗室或生物測試實驗室。
(2) 分層的要求(Hierarchical Requirements)
WHO要求將實驗室的人員分為四類:實驗室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分析員和技術員。其報告的流程為:技術員、分析員、技術管理人員、實驗室管理人員,從左至右依次進行報告。這意味著,實驗室管理人員對實驗室的總體技術方面的事項負責。而在印度的Schedule L1中實驗室管理人員僅為一個定義,實驗室可以依照其具體需要來自行安排。
(3) 文件要求
WHO的GLP要求對內(nèi)部和外部建立記錄和文檔要求。針對實驗室,內(nèi)部生成的文件包含質(zhì)量手冊、標準操作流程、說明書手冊、培訓手冊等;而外部生成的文件為校準證書(calibration certificates)、審計和核查報告、試劑和其他化學品的分析證書等等。
(4) 對建筑物的要求
對于制藥企業(yè),關注的較多的是Schedule L1和WHO的GLP,因為其中都包含了建筑物的要求,Schedule L1和WHO的GLP在這部分的不同之處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
(a)更衣室:依據(jù)WHO的GLP,休息室被建議與實驗區(qū)域分開。此外,更衣室和廁所應很容易被使用者使用。而Schedule L1未提及此項要求。
(b)實驗室環(huán)境:Schedule L1要求通風系統(tǒng)要無塵,還要求受控和非受控區(qū)域都要監(jiān)控溫度、相對濕度。此外,Schedule L1還強制要求監(jiān)控微粒大小和數(shù)量。而WHO的GLP在這方面的要求則要寬松地多,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或者規(guī)定,只是要求環(huán)境要有利于試驗的開展。
(c)空間要求:WHO的GLP和Schedule L1均要求有足夠的空間來存儲記錄、樣品、氣體、設備等。只是WHO的GLP對于儲物的要求似乎更為詳盡。
(5) 供應商的評估
供應商和服務的提供者評估和監(jiān)控的文檔系統(tǒng)是保證實驗室質(zhì)量的保證。WHO的GLP強烈推薦要存留包括獲證的供應商的清單、重要的消費品評估等。而Schedule L1中未包含此類的內(nèi)容。
(6) 分析清單
WHO的GLP要求對分析清單的頁碼進行編號,而Schedule L1未有此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