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指令2004/27/EC引入的分散審批程序(the Decentralized Procedure,DCP),其實是互認程序的一種,也適用于集中審核程序之外的藥品((EEC)NO 2309/93規(guī)定的必須通過“集中審批程序”審批的藥品),大多數(shù)用于仿制藥。其基礎(chǔ)也是基于一個成員國的審核結(jié)果。該程序自2005年10月30日起實施。較單一的成員國審批程序,其更為有效。
分散審批程序是指由成員國的藥品注冊管理部門負責(zé)對藥品審查的過程,總體而言,分散審批程序與互認程序互為補充,與互認可程序不同的是,分散審批程序同時向第一成員國(RMS)和其他成員國進行申請,其他成員國(CMS)的參與度較高。因此,若在一個成員國的申請被拒,也可能通過其他成員國的申請,這也是分散評審程序與互認可程序不同的地方。
分散審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與互認可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同。流程亦與互認可程序的流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