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輕型車輛二氧化碳排放,2009年6月5日歐盟在OJ上公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 No 443/2009,規(guī)定了新客車的排放性能標準。該條例旨在保護環(huán)境和公眾健康,有助于歐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2020年歐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為20%),以及其對抗氣候變化的政策。依據(jù)此條例及其相關條款,2011年歐盟公布了若干與輕型汽車減排相關的條例。
(1) (EU) No 63/2011
2011年1月27日,歐盟在OJ上公布了條例(EU) No 63/2011。該條例依照(EC) No 443/2009的第11條,規(guī)定了從特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標中申請減少的詳細規(guī)定,如對于小排量和微型汽車。
(2) (EU) No 510/2011
2011年5月31日,歐盟在OJ上公布了條例(EU)No 510/2011,規(guī)定輕型汽車的CO2排放標準,并以此作為歐盟降低輕型汽車CO2排量綜合措施的一部分。公路運輸包括輕型汽車的CO2排量位居第二,如果這些車輛的數(shù)量繼續(xù)增加,將使其他部門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結果大打折扣。為此,根據(j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 No 443/2009,歐盟委員會與理事會在歐盟層面制定了輕型汽車的CO2排放標準。輕型汽車的CO2排放標準規(guī)定了其排放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新的輕型汽車的CO2平均排放目標設為175 g/km,并從2020年起,將該目標值降低至143 g/km。
該條例適用于兩類機動車:一是指令2007/46/EC附錄2定義的質(zhì)量不得超過2610 kg的N1類機動車;二是根據(jù)法規(guī)(EC) No 715/2007擴展其型式認證的、首次在歐盟登記、并且未曾在歐盟外的國家登記的N1類機動車。該條例不適用于指令2007/46/EC附錄2的A部分第5條定義的特殊用途的機動車。
制造商必須確保其注冊的車輛達到極限值曲線規(guī)定的平均目標。該要求是逐步采用的,并且確定每個制造商的新的輕型汽車的注冊比例為:2014年75%,2015年75%,2016年80%,2017年100%。如果輕型汽車使用含85%乙醇的汽油,則從2015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目標應降低5%,但成員國至少應有30%的汽車加油站提供此類汽油。
二氧化碳限值基于對于質(zhì)量較高的車輛允許更高的二氧化碳排放標準的極限值曲線。如果制造商的平均二氧化化碳排放超過一定數(shù)量的以g/km表示的極限值曲線,必須支付超標排放附加費。該附加費是由超標的g/km乘以售出的車的數(shù)量乘以附加費標準計算的。在2019年以前附加費標準分階段計算:當超排放量≤1 g/km時,每克5歐元;當超排放量在1~2 g/km之間時,每克15歐元;當超排放量在2~3 g/km之間時,每克25歐元;其后為每克95歐元。從2019年起將應用每一超標克數(shù)95歐元的附加費。
制造商可以采用分攤的方式來達到共同的目標。如果制造商每年在歐盟注冊的新的輕型汽車的數(shù)量小于22000輛,則可申請減損CO2排放目標。排放量極低的車輛(低于50 g/km)將給予額外獎勵,據(jù)此2014年1輛低排放車輛將計為3.5輛車、2016年將計為2.5輛車、2017年將計為1.5輛車,2018年起計為1輛。如果制造商在其車輛上配備的創(chuàng)新技術(生態(tài)創(chuàng)新)在型式批準測試下不能證明其二氧化碳減排效果,其可以為其車輛獲準平均最高7克/千米的排放配額。
當新的輕型汽車的CO2排量小于50 g/km時(每家生廠商計入計算的此類新的輕型汽車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25000輛),計算平均具體CO2排放目標時,2014年起每1輛此類新的輕型汽車,可計為3.5輛普通輕型汽車,2016年起計為2.5輛,2017年起計為1.5輛,2018年起計為1輛。
(3) (EU) No 725/2011
2011年7月26日,歐盟在OJ上公布了條例(EU) No 725/2011。該條例依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 No 443/2009,規(guī)定了減少客車二氧化碳排放的創(chuàng)新技術的批準和認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