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和燃油公用事業(yè)蒸汽發(fā)電機組——撤銷2020年的重新審議提議,并確認適當和必要的補充調查結果
時間: 2022-02-23
世界貿易組織 |
G/TBT/N/USA/1837
2022-02-23
22-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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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貿易壁壘 |
原文: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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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以下通報根據TBT協定第10.6條分發(fā)
1. |
通報成員: 美國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稱 ( 3.2條和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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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機構:美國環(huán)保署(EPA)【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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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報依據條款:
[ ]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美國環(huán)保署在權衡了通過監(jiān)管可以減少的污染量、這些排放物帶來的公共健康風險和危害、這種污染對特別暴露和敏感人群的影響、有效控制措施的可用性以及減少這種有害污染的成本(包括控制成本對發(fā)電機組行業(yè)及其提供可靠和廉價電力的能力的影響)之后,確定監(jiān)管燃煤和燃油公用事業(yè)蒸汽發(fā)電機組的有害空氣污染物(HAP)排放屬合適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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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 燃煤和燃油公用事業(yè)蒸汽發(fā)電機組;蒸汽或其他蒸汽發(fā)生器(不包括也能產生低壓蒸汽的集中供暖熱水鍋爐);過熱水鍋爐;其部件(HS 8402);空氣質量(ICS 13.040),燃燒器鍋爐(ICS 27.060)
HS編碼:8402 ICS編碼:27.060,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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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 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和燃油公用事業(yè)蒸汽發(fā)電機組——撤銷2020年的重新審議提議,并確認適當和必要的補充調查結果
語言:英語 頁數:50 鏈接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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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擬議規(guī)則——美國環(huán)保署提議撤銷2020年5月22日的調查結果,即根據《清潔空氣法》(CAA)第112條對燃煤和燃油公用事業(yè)蒸汽發(fā)電機組(EGU)進行監(jiān)管屬不適當和不必要的做法,并重申該署2016年4月25日的調查結果,即在考慮成本后對發(fā)電機組的有害空氣污染物(HAP)排放進行監(jiān)管仍然是適當和必要的做法。該署還在審查2020年5月22日行動的另一部分,即汞和空氣毒物標準(MATS)的剩余風險和技術審查(RTR)。因此,除征求對該提議所有方面的意見外,美國環(huán)保署正在征求有關控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新技術或改進技術的性能和成本、改進的操作方法以及與風險有關的信息,以進一步為美國環(huán)保署按照行政命令13990的指示審查汞和空氣毒物標準的風險和技術審查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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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標與理由:保護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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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87聯邦公報(FR)7624,2022年2月9日;《美國聯邦法規(guī)》第40篇第63部分: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2-02-09/html/2022-02343.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2-02-09/pdf/2022-02343.pdf 本擬議規(guī)則由EPA-HQ-OAR-2018-0794號卷宗確定。備查文件夾可在Regulations.gov網站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EPA-HQ-OAR-2018-0794/document查閱,可查閱主要文件和收到的意見。還可通過搜索卷宗號從Regulations.gov網站上查閱文件。請WTO成員及其利益相關者在東部時間2022年4月11日下午4點或之前向美國TBT咨詢點提交意見。美國TBT咨詢點從WTO成員及其利益相關方收到的意見將與監(jiān)管機構共享并將在評論期內提交至Regulations.gov卷宗。 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和燃油公用事業(yè)蒸汽發(fā)電機組——重新審議補充調查結果和剩余風險和技術審查;擬議規(guī)則于2019年2月7日公布: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9-02-07/html/2019-00936.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9-02-07/pdf/2019-00936.pdf 最終規(guī)則于2021年5月22日公布: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0-05-22/html/2020-08607.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0-05-22/pdf/2020-086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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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擬批準日期:待定
擬生效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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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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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USA/22_1758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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