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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834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提請最高院修改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證券服務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的建議》收悉,經商證監(jiān)會,現答復如下:
當前,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成本,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大幅提高對包括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虛假陳述行為等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其在信息披露中勤勉盡責。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加大民事責任追究對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盡責歸位的促進作用,已經啟動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開弓沒有回頭箭》(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修改工作,目前處于論證階段,計劃年底進行討論,力爭明年出臺。
關于您所提出的在《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證券服務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侵權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區(qū)分了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情形,規(guī)定了故意出具不實報告的連帶賠償責任和過失出具不實報告的補充責任。2020年7月發(fā)布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提出,對于債券欺詐發(fā)行、虛假陳述案件的審理,要按照證券法的規(guī)定,嚴格落實債券承銷機構和債券服務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將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對相關機構的相關行為區(qū)分故意、過失等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審判經驗,我們將結合市場各方主體意見,尊重資本市場規(guī)律,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充分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意見的基礎上,努力構建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規(guī)范。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