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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133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在法庭審理階段正確實施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guī)定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正如您所說,合適成年人制度是隨著我國刑訴法修改而產生的一項新制度。我國法律中沒有“合適成年人"這一用語,其源自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也有的譯成“適當成年人",該制度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訊問、審判程序中享有應當有合適的成年人參與的權利。合適成年人在訊問、審判過程中發(fā)揮“見證、溝通、撫慰、監(jiān)督"的作用,有力維護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一項新制度,在開始實施過程中確實存在如您所言的“現(xiàn)行審判區(qū)沒有設置合適成年人席位,法律地位不明"、“違規(guī)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及合適成年人很少被告知可以坐著接受法庭調查、詢問的權利"等問題。這既反映了立法的不足和局限性,也說明部分執(zhí)(司)法者對“特殊、優(yōu)先"保護的少年司法理念沒有完全認識到位,沒有入腦、入心。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蓬勃興起,不過三十余年,它的每一次創(chuàng)新改革,都是一個不斷說服、理解、認同并逐漸得到全社會共同支持的過程。合適成年人制度的逐步完善也同樣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果然是京城土著
對您提出“加強對各基層法院執(zhí)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特別規(guī)定的人大監(jiān)督。重點突出將使用戒具、合適成年人權利充分行使等情況納入人大評議范疇"、“統(tǒng)一設置合適成年人座席"、“健全合適成年人到場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工作機制"的建議,我們完全贊同。實踐中,已有部分法院做出了探索實踐,出臺了規(guī)范性文件,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我們一定會加強指導,大力推動刑訴法規(guī)定的包括合適成年人在內的各項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機制逐步完善,并不斷創(chuàng)新發(fā)展。您的建議很有價值,我們一定會認真、慎重考慮。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7月18日